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立法规划在前一个五年规划期满前六个月内进行编制,在新的五年规划开始后六个月内下达;年度计划在该年度计划前一年最后一个月内进行编制,在新年度开始后一个月内下达。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