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对公布的奖励项目有争议且争议涉及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等实质性问题的,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将处理意见报民航总局科委裁决;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名次排列和知识产权方面问题的,由申请单位负责协调和处理,将结果报民航总局科委备案。自收到异议信函之日起六十天内仍未能处理完毕的,则取消该项目当年度的获奖资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