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四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经民航总局科委评审通过后,应当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六十天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用书面向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 对公布的奖励项目有争议且争议涉及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等实质性问题的,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将处理意见报民航总局科委裁决;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者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