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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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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1988年12月14日民航局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1号)中,取消了该项职能,本通知应当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