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c) (c) 、(d)或(e)规定的试验后,申请人可以分解试验后的发动机至能证明符合第 33.93 条(a)的要求所需要的程度。此试验发动机必须用按本条(b)、(c)、(d)或(e)试验用的相同零部件重新装配,但持续适航性说明文件规定的消耗件除外。然后,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试验程序 4 次,总时数不低于 120 分钟: (f)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