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飞和慢车1小时试验,由5分钟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及5分钟慢车功率或推力交替组成。在起飞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条件下发出的功率或推力必须通过用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确定的程序加以调定。在任一个运转周期内,申请人可以在录取检查性能数据时,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功率或推力。对于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提高涡轮前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起飞功率运转的该周期必须在加大功率额定值的情况下进行。对于实质上不会增加工作苛刻程度的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的发动机,以加大功率额定值进行运转的次数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在每次5分钟周期后更改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b)(5)规定的方式移动功率控制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