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六、 增加第33.76条,内容如下: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2) 六、 增加第33.76条,内容如下: (2) 应由申请人来确定在本条中用来决定鸟的数量和重量的发动机进气道喉道面积,并且将其确认为第33.5条所要求的安装说明中的一个限制。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