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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决定对《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CCAR-33)作如下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决定对《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CCAR-33)作如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