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1年) 八、 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60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区范围超过6000米,在6600米以上不得小于600米”修改为“塔台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1年) 本决定自2001年8月1日零时(北京时间)起施行。 八、 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60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区范围超过6000米,在6600米以上不得小于600米”修改为“塔台 本决定自2001年8月1日零时(北京时间)起施行。 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