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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年) 第276.329条

第276.329条 施行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民航总局1996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A定义

下列术语在本规定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

危险品: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品清单中列明和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技术细则:是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的文件,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决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

运营人:从事或提供航空器运行的人、组织或企业。

局方: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境内运行:本规定所指的境内运行包括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飞、着陆和飞越的运行。

货机:除客机以外载运物品或物质的任何航空器。

客机:除机组成员以及其他执勤的运营人雇员、国家有关当局授权的代表或托运货物或其他货物的押运人外,载运任何人员的航空器。

托运货物:运营人一次从一个地址、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运往一个目的地地址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作为一批中的一件或多件的危险品包装件。

机长:由运营人或通用航空的所有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机组成员:由运营人指定在飞行值勤期内在航空器上执行勤务的人员。

飞行机组成员:在飞行值勤期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责任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危险品事故: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危险品事件: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物质渗漏或包装未能保持完好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视为危险品事件。

例外:本规定对危险品的某一具体项目免除对其通常所适用的要求的规定。

豁免:民航总局给予免受本规定约束的许可。

不相容:对如果将其混合将会导致危险地释放热量或气体或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危险品性质的描述。

运营人物质(COMAT):运营人拥有或使用的物质。

包装件: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

合成包装件(overpack):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托运人将一个或多个包装件放入一个封闭物之中组成一个作业单元,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集装器(unit load device):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或带网和棚的航空器集装板。

包装容器: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对于放射性物质,见技术细则第2部分7.2段。

重伤:人在事故中受伤并:

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住院48小时以上;或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的简单骨折除外);或

裂伤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腱的损伤;或

涉及内脏器官损伤;或

二度或三度烧伤或影响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或

经核实曾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或有害的辐射。

始发国:货物最初在该国领土内装上航空器的国家。

运营人国家:运营人在该国有主要的业务场所,或者,如无此业务场所,有永久性居住地的国家。

联合国编号: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用于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组特定的物质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

地面操作代理人:指代表运营人接收、操作、装卸、转运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货物、旅客或行李作业服务的人。

配载员:就危险品而言,是指运营人所任命的负责以下一种或者多种职责的人员:

指明危险品应当装在航空器上的位置;

指明危险品与其他危险品、其他货物或者旅客在航空器上的必要间隔;

准备供机长使用的信息;

为机长提供危险品应急反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