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年) 第276.155条
第276.155条 一般要求
无论运营人是否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都应保证第276.159条中相关类别的人员训练合格。运营人应当:
制订符合技术细则要求的训练大纲,并按训练大纲进行训练;
该训练大纲:
对于国内运营人,应符合本规定第276.157条的要求并获得局方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
(ii)对于外国运营人,应获得局方的认可。
根据训练大纲要求,提供实施训练所需的教材和考试题等资料,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提供合适的足够的教员,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
危险品的托运人,包括包装人员和托运人的代理人应确保其人员按技术细则的要求训练合格。
下列机构应确保其人员按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合格:
代表运营人对货物进行接收、操作、装载、卸载、搬运或其他操作的代理机构;
驻地在机场,代表运营人从事旅客作业的代理机构;
驻地不在机场,代表运营人办理旅客乘机手续的代理机构;
运营人以外参与货物操作的机构;
机场当局对货物、邮件、旅客及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的机构。
为保证知识更新,应在二十四个日历月内完成复训;在要求进行训练的那个日历月之前一个或之后一个的日历月中完成了复训的人员,都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
负责每一段训练的每个教员或主管人员,在完成这些训练后,应当对被训练人员的知识水平做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人员训练记录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