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获得Ⅱ类运行批准的飞行人员转其他机型,可在转机型训练中进行Ⅱ类运行训练,也可单独组织新机型上的Ⅱ类运行训练,训练要求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但训练内容和时间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飞行员转机型后,必须在取得符合第二十一条有关新机型上的飞行经历的规定后,方可办理新机型上的Ⅱ类运行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