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三节 飞行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三节 飞行人员 第二十四条 需执行Ⅱ类运行任务的飞行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定期复训,复习有关Ⅱ类运行任务理论和操作技术,具体内容和要求在训练大纲中规定。在年度飞行执照考核中,应对其掌握Ⅱ类运行有关理论和技术的熟练程度进行检查,以确定其能否保持Ⅱ类运行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