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Ⅱ类运行飞行标准的飞行人员(包括机长、副驾驶、飞行机械员、飞行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必须由营运人组织进行Ⅱ类运行初始训练,训练与检查的内容和时间在本机型训练大纲中规定。Ⅱ类运行初始训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非驾驶专业的训练内容可以减少,并由营运人在训练大纲中规定):
地面理论训练
机场Ⅱ类运行仪表进近系统和目视助航设备,包括进近灯光、跑道滑行道灯光、大气透射仪等的使用特点、能力和限制;
机载设备包括飞行指引系统、自动进近耦合设备、用于识别决断高的设备、仪表与显示设备、自动油门系统以及复飞指引、故障监视与警告系统等其他设备的使用特点、能力和限制;
决断高的识别;
使用复飞指引显示进行复飞的技术;
跑道视程(RVR)的使用与限制;
在Ⅱ类运行天气条件下以不同的下滑角、驾驶舱观测遮蔽角和正常看清各种目视地面标志的高度,使用与跑道环境有关的目视地面标志的方法;
利用合格的有视景飞行模拟机或其他训练设备,熟悉在跑道视程(RVR)500米、350米及更低值时从仪表飞行转为目视飞行的景象;
垂直和水平风切变的影响;
Ⅱ类运行仪表进近与中断进近飞行程序,机组分工与配合;
Ⅱ类运行飞行有关规定,飞行手册、训练手册的有关部分。
飞行训练
通常应在合格的有视景飞行模拟机上进行,每个机组至少4小时。无模拟机的机型可用真实飞机训练,但除正常进近着陆动作外,不得结合生产训练。飞行训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在模拟Ⅱ类运行最低天气条件下,使用本机型规定的Ⅱ类运行进近程序进近、着陆和复飞;
在进近、着陆和复飞过程中发生系统故障后的处理;
起飞期间发动机和设备故障的处理。
技术检查
训练结束后应由局方飞行监察员和委任检查代表对其理论和技术水平进行检查。飞行技术检查可在合格的有视景飞行模拟机上进行,也可在飞机上进行,至少应在模拟Ⅱ类运行最低天气条件下检查2次起落,其中1次正常着陆,1次复飞。检查合格后,报地区管理局审核批准办理Ⅱ类运行授权。
经检查合格的正驾驶、副驾驶和非驾驶专业飞行人员经Ⅱ类运行训练和检查合格后,由检查员填写《飞行经历记录本》和《飞行记录簿》作为对Ⅱ类运行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