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三节 飞行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三节 飞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机长在被批准执行Ⅱ类运行飞行任务前,至少应当在本组类螺旋桨、涡轮喷气飞机上已担任机长飞行500小时以上,在本型飞机上已担任机长飞行100小时以上,并取得了ILSⅠ类运行标准。 副驾驶在被批准执行Ⅱ类运行飞行任务前,应熟练地掌握本机型起飞、进近、着陆和中断起飞、中断进近等特殊情况下的驾驶技术。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