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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飞行机组所有成员,必须按本节规定进行训练并经检查合格,方能批准该机组在Ⅱ类运行天气条件下执行生产营运任务。飞行机组任一成员未经训练或未按本节规定取得合格证,该机组不得在低于Ⅰ类运行天气条件下执行生产营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