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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机构层级、人员分布、业务特点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部控制评价由董事会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当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