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八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八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按照经营管理需要,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明确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中的关键岗位和不相容岗位,实行关键岗位轮岗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健全履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