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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制定应急管理制度,说明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在压力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涵盖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并定期更新、演练或测试,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紧急或危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