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二)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 (二)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二)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