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定期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三十五条 现行规章的废止,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批准,以保监会令形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规章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规章的解释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签发: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