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以及相关的文字资料一并送交法制部门审核。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