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权利告知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权利告知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自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或者自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