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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对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和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进行监管;

制定对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办法;

制定对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运作的监管办法;

保监会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