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4年) (六)

(六) 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