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被投资的保险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稳定。
如实披露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
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承诺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的有关规定,且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在单个保险公司中,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5%。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设有存续期限的,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