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4. 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4. 4. 再保险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起期前的两个会计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如再保险接受人为分支机构,则其总公司应符合上述有关要求。 (二) 再保险经纪人应合法经营,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业务,并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中国保监会对再保险经纪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登记内容 (一)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需提供以下信息: 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