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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一)

(一) 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登记相关信息。如果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登记,所填信息全部视同自主填写,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全部责任。但与该机构存在再保险利益关系的机构不得代为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经纪人和关联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