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三、 登记管理 (二) 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二) 三、 登记管理 (二) 中国境外的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在注册前,需由中国境内已在登记系统注册的保险机构或再保险经纪人向中国保监会引荐,并在登记系统上传《引荐函》(格式见附件)。 引荐机构应与被引荐机构已有再保险合作,或者即将开展再保险合作。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