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 4. 中国保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 4. 4. 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应符合本款规定。 (四) 当外资保险公司仅从某一关联企业分入保险业务、而不向该关联企业分出保险业务时,该关联企业无需符合本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 (五)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申请,中国保监会不予批准。 四、 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