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2016年) 二、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2016年) 二、 二、 基础资产范围 产品投资的基础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试点通知》执行。产品为集合产品或产品资金涉及保险资金的,产品具体投资品种应当遵循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且限于以下投资范围: (一) 境内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和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 (二) 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 (三) 境内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不含新三板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四)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 产品为定向产品且产品投资人为非保险机构的,产品的投资品种可以按照与投资人约定的产品契约及相关法律文件执行。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