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26年) 二十三、
二十三、 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取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的除外。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地新增资金池业务(不含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以及存量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按照本通知办理。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地新增资金池业务(不含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以及存量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按照本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