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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六、

六、 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投资人应当提高内部评级能力,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