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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八、

八、 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应在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