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十五条 驻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十六条 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级单位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由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旅、团级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连和其他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军人代表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召集,军人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召集。 军人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军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本届军人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军人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