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十章 人员退出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 第五十六条 第十章 人员退出 第五十六条 文职人员可以依法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 (二) 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三) 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承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 (四) 正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 (五)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