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军队医师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或者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军队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军队医师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或者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