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军队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 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为部队服务、为伤病员服务,事迹突出的; (二) 热爱临床工作,医术精湛,完成医疗救治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 在战场救护中不怕流血牺牲,完成任务出色的; (四)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军队人员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表现突出的; (五) 长期在边远、艰苦的基层单位或者条件艰苦的岗位努力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六) 对医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重大突破的; (七) 有国家和军队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