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七十三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 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 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 (十)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