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