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三)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三) 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