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 第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