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大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 第五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