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4)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