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常信函,免费寄递,其他军人不得免费寄递信函。义务兵寄递平常信函的监督管理办法由邮电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邮电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其中,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和邮政业务单式上不得印…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一) 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 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 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 各种活的动物; (七) 各种货币; (八) 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第三十四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不予寄递; (二) 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 (三) 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 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 具备下列条件者,有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安排投递: (一) 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 (二) 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 (三) 已安装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已设立收发室; (四) 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当办妥手续。 第三十七条 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 (一) 按址投递 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者收发室。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收发室… 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 寄交船舶的邮件,投递到船舶隶属单位的收发室。 (二) 用户领取 必须凭通知单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手续才能领取的邮件,以邮政信箱(用户专用信箱)号码为收件人地址的邮件,存局候领的邮件,超出按址投递规定重量的邮件以及大宗邮… 第三十八条 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收款人兑领汇款,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 代收人受收件(款)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应当交验收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 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 第三十九条 收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确属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责任而造成内件短少、损毁的,或者由于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 邮件运递的具体要求由邮电部规定,并予以公告。邮件运递违反邮电部规定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向用户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第四十条 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重封签章后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并对误拆邮件的内容保守秘密。 第四十一条 单位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认真点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盖章签收。 收发人员对于各种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送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