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6年)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6年) 第二节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 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 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龄要求; (三)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 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