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