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 第七十一条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 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 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