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6年)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