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目录